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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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85号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推动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按照会员组成特点或者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规定,在住所地以外且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立的,代表社会团体承担联络、交流、服务等事项的机构。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第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章程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管理能力、统一要求等,严格控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六条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有规范的名称;(三)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七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当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并征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向社会公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变更和撤销,应当在履行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程序后,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应当制作审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撤销的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并在完成上述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应当予以撤销:(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四)拒不服从社会团体管理;(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社会团体应当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第十条 分支机构可以设置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分支机构可以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者部门。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架构。社会团体应当制定分支机构委员会产生和管理办法,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由社会团体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一般由社会团体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社会团体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控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数量,制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建立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等制度,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授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议纪要中载明。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往和开展研讨活动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授权事项的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社会团体的会员,取得的收入属于社会团体所有。代表机构不得发展会员、取得收入。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代表机构超出承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使社会团体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团体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社会团体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学组、专业组等的,社会团体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设立条件、活动规范和撤销程序,严格控制设立数量。学组、专业组等不得变相设立为分支机构或者以分支机构形式运作,不得独立对外开展活动。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团体的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资产进行规范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因特殊情况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社会团体为其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社会团体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或者向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社会团体印章。社会团体应当制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使用印章管理规定,明确使用审批程序,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管使用记录。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部门或者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具体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服务和联络工作。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考评等制度,考评结果可以作为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奖惩、优化合并等依据。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规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以及负责人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组织建设、项目和活动开展、收费行为、财务管理等进行规范。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在经费、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予以支持。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年检年报、抽查审计、等级评估、信息监测等方式,对社会团体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存在以下情形,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纠正的,视为疏于管理:(一)超出授权或者交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二)违反规定将业务活动委托给社会团体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三)未经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四)违规收费或者接受捐赠;(五)私设账户、转移合法收入;(六)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社会团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直接或者变相交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运营的,或者对符合撤销情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视为疏于管理。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确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相关内容予以调整规范,主要包括党建、名称、组织架构、负责人称谓、授权事项等。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30日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各二级学院:为进一步加强校友工作,保持母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紧密联系,促进学校和校友事业共同发展,经研究,决定选聘2026届毕业生校友联络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选聘范围每个学院选聘总联络员2名,每个班级选聘班级联络员1名。二、选聘条件1.热爱母校,关心母校发展,热爱校友工作,乐意为校友服务;2.有较强的责任心、奉献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在班级(学院)毕业生中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担任过班级以上干部者优先。三、联络员的权利和职责(一)权利1.获得学校校友会颁发的联络员聘书;2.优先从学校和各地校友分会了解掌握母校和校友的最新信息;3.可优先参加学校和各地校友分会组织的各种校友联谊、交流活动;4.优先获得学校赠送的有关校友工作资料、宣传纪念品等;5.根据从事校友工作的情况,优先推荐成为二级学院分会、各地校友分会理事候选人。(二)职责1.关注本年级、本班同学去向,制作并及时更新年级、班级通讯录,定期将变更信息反馈至学校校友会及所在学院;2.关注本年级、本班同学发展状况,及时反馈同学动态信息;3.积极组织年级、班级同学参加学校和校友组织的各类活动,并配合学校做好校友服务工作;4.收集反映本班同学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报道校友的优秀事迹,支持学校的各项工作;5.协助推广学校校友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四、校友联络员管理办法1.校友联络员要与学校校友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及时沟通工作开展及相关信息变更等情况;2.对于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校友联络员的校友,经学校校友会同意可解除聘任,同时联络员也可向校友会推荐其他校友接任联络员工作。五、信息报送及聘任1.选聘采取个人自愿申请或班级推荐,学院审核,学校校友会聘任的方式进行。2.请各学院于5月29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山东管理学院2026届毕业生校友联络员汇总表”(附件)发送至校友工作邮箱:sdmufwdf@sdmu.edu.cn。3.学校将对2026届校友联络员进行聘任并颁发聘书,聘任仪式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六、其他1.请各学院通知2026届毕业生校友联络员于5月29日前扫以下二维码入群;2.各学院要保持与班级校友联络员的联系,并对其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3.联系人:王小攀 电话:89636071 地点:明德楼171附件:山东管理学院2026届毕业生校友联络员汇总表合作发展处(校友工作办公室)2026年5月12日山东管理学院2026届毕业生校友联络员汇总表.xlsx
各位负责校友工作的老师、校友联络员、各位校友:按照学校部署,元旦前以普通信件方式,给有详细通讯地址的校友,邮寄《致校友的一封信》。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山管人”,点击导航菜单进入“校友系统”并完成身份认证,点击“我的”,完善个人资料:包括“电话”、“通讯地址”、“邮编”。无论哪一年毕业的同学,只要信息详细,我们会在经费允许的范围内,给大家邮寄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签名的信件。信息统计截止12月23日。请各位老师、校友积极转发,通知到各位校友。 档案馆(校史办公室)2021年12月17日
各部门、单位、师生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 为丰富学校档案、校史馆藏,更好展示学校的办学成果、发展历程,传承优良文化传统,增强师生爱校情怀,充分发挥校史文化资源育人功能,现面向全体师生、离退休老同志、校友及其亲属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集实物档案和校史资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1938年建校至今的历史沿革中各个时期形成的实物档案和校史资料。 二、征集内容 1.文书资料类 (1)学校历任党政领导、教授的信函、手稿、讲稿等; (2)学校各时期的教材(讲义)、教案(手稿)、教学大纲、学生作业等; (3)学校各时期建设、发展的文件、笔记、文稿、信函等; (4)学校各时期印发的刊物、画册、简报、宣传资料等; (5)学校教职工著作(含油印、刻印本),各类学术活动材料; (6)学校各时期招生简章、招生计划表、培训计划等; (7)各时期有关学校、师生、校友的媒体报道资料。 2.证件证书类 (1)学校历任党政领导、教职工的任命书、聘任书、任职资格证等; (2)学校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各类活动等方面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的奖杯、奖牌、奖章、锦旗、证书等; (3)学校各时期的师生证件,包括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工作证、毕业证、结业证、派遣证、聘书等。 3.图片、影音类 (1)学校各时期教学、科研、实习、实践活动等的照片、音频视频; (2)学校各时期校园建筑、风光的照片、音频视频; (3)学校各时期学术活动、社会活动、重要比赛等的照片、音频视频; (4)学校各时期对外交流活动、合作办学的照片、音频视频; (5)学校各时期党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教代会及社团、文体活动的照片、音频视频; (6)学校历任领导、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照、音频视频; (7)上级领导、知名人士来校视察、参观、访问或讲演的照片、音频视频。 4.实物类 (1)涉及学校历史的牌匾、碑刻、拓片及文字说明; (2)学校及教职工在公务外事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纪念品和校友赠品等; (3)地厅级以上领导、知名人士、杰出校友的题词、手稿、信函、批示等; (4)学校各时期的徽章、印章、校训、校服、纪念章、票证,以及带有校名印记的物品; (5)历届毕业生、培训学员的毕(结)业合影、纪念册、师生赠言等; (6)具有时代特征的办公家具、实验仪器、教具、生活与文体用品等“老物件”; (7)教职工生的绘画、书法、篆刻、雕塑、曲谱、模型、工艺品等; (8)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具有填补空白性的成果实物样品、图纸、微缩模型等; (9)曾在学校求学或工作过的知名人士的手稿和信函、笔记、著作、证书、奖品、照片、底片等; (10)其他能反映学校发展历程的资料和实物。 5.亲历见闻类 (1)关于学校发展历史、辉煌成就、重大事件的回忆性文章; (2)校园趣闻、生活轶事类故事; (3)有关恩师风范、同窗情谊及校友风采的故事。 6.校友类: (1)校友履历表、回忆录、联谊活动场景等; (2)校友中的社会知名人士、学者、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以及对国家或学校有突出贡献的实业家、企业家的照片、实物、书刊以及影像资料等; (3)校友参加国内外各类重大活动(包括社会活动、学术活动、重要比赛或评比活动)形成的聘书、证书、奖章、奖状、奖牌、代表证、纪念品、通知、著作、专利证书等文档、实物以及相应的照片、影像资料等; (4)校友个人创作的作品,如:绘画、书法、篆刻、雕塑、曲谱、模型、工艺等。 7.其他有校史史料价值和陈列价值的资料和实物。 三、征集时间 1.集中征集时间:2021年4月- 2021年6月。 2.长期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离退休人员、广大校友、社会各界捐赠史料。 四、征集方式 1、接受捐赠。对愿意将自己收藏的学校校史资料、实物捐赠给学校者,学校将颁发捐赠证书。 2、代管、复制。对特别珍贵的资料、实物,本人有保存意愿的,学校可代为保管,或由档案馆进行数字化加工后将原件安全返还本人。 3、借展:经双方友好协商,在不改变照片、物件所有权的基础上,对有关收藏单位或个人的照片、物件进行有期限的借用、展览。 五、征集说明 1、提供资料或实物时请附准确的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事由、主要参加人的姓名、时任职务、拍摄(提供)人姓名、现从事职业等。 2、学校或各部门、单位获得的能代表学校某一方面成果或荣誉的奖杯、奖牌、奖状等属于集体荣誉,请提供给校史馆永久保存。 3、档案馆为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 六、征集联系方式 地址:济南市长清区丁香路3500号山东管理学院明德楼468室。 邮编:250357 联系人:扈妍珺 联系电话:0531-89636109 档案馆(校史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
亲爱的校友: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激发全体师生员工、广大校友“爱校荣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营造以美育人、以美化人、以美培元为导向的校园文化环境,现面向全体师生员工、离退休老同志及广大校友开展“春风化雨育桃李 翰墨丹青筑新篇”书画作品征集活动。一、活动主题“春风化雨育桃李 翰墨丹青筑新篇”二、活动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0日三、作品主题作品内容围绕弘扬传统文化、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学校美育等方面,要体现时代特色、符合大众审美。通过作品展示学校的办学成就、校园风貌、校园文化和新时代育人风貌。四、作品类别(一)毛笔书法类1.书法作品内容:健康向上的古今诗词、楹联、文、赋等,提倡自作诗词联赋,自创内容应契合时代主题,书写古代诗文者,应注意使用权威版本,要保持内容的相对连贯、完整。2.作品规格:四尺宣纸对开以上,毛笔书体不限,草书、篆书另附释文,正书作品附内容出处。所有作品请勿装裱(手卷、册页除外)。(二)绘画类1.纸张规格不限,需附创作说明;2.油画、中国画、素描、水粉画、水彩画、版画均可,鼓励与校园元素相关的创作。(三)摄影类1.摄影作品原图打印大小原则上不超过100cm*200cm;2.摄影作品像素不低于1920*1080。五、投稿方式1.广大校友作品请以校友毕业学院为单位将推荐作品交至档案馆或直接邮寄给档案馆,联系人:王小攀,电话:0531-89636109 13589025802。2.在校师生作品请以学院为单位将推荐作品交至艺术学院,联系人:魏玮,电话:0531-89635519 13791131555。3.特约投稿(目前正在进行中):以山东管理学院名义,向驻济高校专家、教授,社会知名人士,部分校友进行约稿。4.邮寄地址:济南市长清区丁香路3500号山东管理学院,邮编250357,收件人:魏玮,王小攀。5.投稿作品需附作品简介、作者简介和联系方式,校友请注明届别。六、作品评选学校将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征集作品进行分组遴选,优秀作品将入选“春风化雨育桃李 翰墨丹青筑新篇”山东管理学院师生书画作品集。七、作品展示1.出版山东管理学院师生书画作品集。2.举办“春风化雨育桃李 翰墨丹青筑新篇”书画作品展,展览时间、地点另行通知。3.学校将邀请部分专家学者、知名书画家、优秀校友代表出席展览,活动现场安排笔会和颁奖仪式。八、表彰奖励1.入选“春风化雨育桃李 翰墨丹青筑新篇”山东管理学院师生书画作品集和作品展的优秀作品,由学校统一颁发相应的收藏证书和荣誉证书。2.凡入选参编作者,赠送作品集1一2册。九、作品版权声明1.投稿作品应为作者原创,如涉及版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事宜由作者本人负责。2.所有征集作品恕不退稿。作品所有权归山东管理学院。山东管理学院对征集作品拥有出版、发行、宣传、使用等权利。山东管理学院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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